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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学校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4  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学校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工程项目预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配套的设备设施等货物采购预算,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等。

二、工程概算 5 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预算由招标中心负责编制, 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新建的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由基建规划处负责编制。预算金额 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送交审计处进行预算复核,其他项目由审计处根据情况抽查复核。

三、各责任部门要以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遵循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充分开展市场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和数据,坚持真实合理、科学规范、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原则,不断提高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水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内容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预算,委托部门要监管受托机构并对其出具的结果文件负责。

四、学校可以根据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的需要择优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组织专业人员,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五、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论证,确定项目的规模、功能定位以及建设标准,完善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内容编制项目概算。根据论证结果、概算书以及设计内容,由项目管理部门或招标中心负责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为项目立项提供较准确的数据基础。

六、按规定由招标中心负责预算编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申报时应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概算资料,预算编制费用由招标中心业务费支出。对内容复杂、预算编制周期较长或者项目实施时间紧急的,项目管理部门要在项目前期同步报送相关资料,配合招标中心进行预算编制。

七、在预算编制管理中,如出现编制、复核认定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或者出现其他分歧较大的情况时,各部门及时进行会商会审形成统一意见。

八、新建基建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后再提交学校进行立项决策,学校立项后再实施采购。

九、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检查总结本规定执行情况,有效完善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的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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