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采购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采购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经2018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理工大学
2018年10月29日
兰州理工大学采购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防范采购工作中的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由校内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构成的采购工作专家库,参加采购工作的评标(评审)工作。专家库内人员按其学科(专业)、岗位、行业分类,参加规定范围的评标(评审)工作。根据项目需要,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选取校外专家参加。
第三条 专家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招标中心实行计算机管理。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由采购组织部门(或代理机构)随机抽取。
第五条 学校专家库分为公共货物及服务类、电子信息技术类、建设工程类、修缮工程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等分库。
第六条 采购组织部门(或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确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并通知本人。专家名单在国家规定保密的时间段内严格保密。采购组织部门(或代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抽取专家:
1.采购组织部门(或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时,除专家库系统管理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离开抽取现场。
2.采购组织部门(或代理机构)人员进入抽取现场,专家库系统管理员启动系统后离开现场。
3.采购组织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抽取专家,通知抽取的专家参加评标(评审)的时间、地点,并记录专家的姓名、电话号码。
4.采购组织部门(或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结束后,关闭专家库系统,离开抽取现场。
第七条 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劳务费参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文件标准发放。
第八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开标,按学校相关规定监督采购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理工大学招标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兰理工发〔2016〕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