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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兰州理工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2  浏览次数:

 

 

 

 

 

 

 

 

 


兰理工发202095

 

 

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供应商管理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经20205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理Seal工大学

                       2020521

 


 

兰州理工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供应商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保证采购质量,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兰州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供应商是指参加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采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学校资金通过竞争性或非竞争性方式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供应商管理坚持合法、规范、公开、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供应商管理工作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招标中心负责,重大问题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采购活动

(二)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的规定

(二)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提供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履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对在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中获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履行学校和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者其他书面书面协议中载明的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学校实行供应商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工作由招标中心牵头,项目采购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参与

第八条  学校对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价格、质量、效率、服务等方面。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应尽快完成供应商履约考核评价。评价工作首先由项目采购申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后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招标中心。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履约评价由招标中心负责。招标中心、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师生员工发现供应商的问题可随时向项目采购申报单位、招标中心、监督部门反映。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予以反馈,核查结果进入供应商的考评。

第十一条   学校对供应商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级。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招标中心、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属实,应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索赔、暂停付款、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对供应商的考核评价结果,学校在各类采购项目的询价、邀请投标、委托以及各类保证金减免等环节中优先选择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学校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将该供应商列入学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章  对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供应商违法失信约束制度。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将被学校列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涵盖采购、签约、履约等全过程。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采购环节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他人名义参与项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二)相互串通参与学校项目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学校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

    (四)向学校相关人员或项目评审人员提供非法利益谋取成交的;

    (五)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的;

    (六)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供应商参与学校项目的;

    (七)存在控股、管理、关联关系的供应商违规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

(八)向他人非法提供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参与项目的;

(九)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材料进行质疑、投诉、举报,干扰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或不配合学校对其项目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或在核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为项目提供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供应商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参与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二)供应商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收取合同外费用的;

(十三)代理机构与参与项目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四)其他违反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学校正常开展采购工作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签约、履约环节的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绝与学校按照采购文件、洽谈协商结果订立采购合同的;

(二)擅自将项目转让给他人,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违反规定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的;

(六)履行合同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执行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学校项目的供应商或其相关人员实施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校人员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签订、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供应商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是指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行为,但性质、情节、危害等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因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被处理后,三年内又实施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或者大于合同金额10%的;

(三)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履行期限逾期超过原计划期限10%的;

(四)项目实施中,因为供应商原因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五)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事件,应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六)供应商违法或违约收取合同外费用的;

(七)在履约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向学校人员提供非法利益等手段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改变成交结果的;

(八)导致项目采购失败、成交无效、合同无效或解除等,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

(九)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等秩序的;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供应商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视情节对缴纳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二)对通过实施违法失信行为取得成交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解除合同;

(三)因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四)视情节禁止供应商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参加学校项目;

(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六)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七)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在适用前一条处理措施的基础上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一)视情节禁止供应商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在一年半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参与学校项目;

(二)对缴纳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本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禁止供应商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参与学校项目的期限自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招标中心负责项目采购环节和合同签订环节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证据收集,项目主管和执行部门负责项目准备环节和合同履行环节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学校项目供应商

违法失信行为相关情况或线索的,可随时告知招标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在完成证据收集后,应提出对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建议,由招标中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供应商质疑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仅适用于通过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公开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应遵守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

第三十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校委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的质疑由代理机构接受并处理。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等处理质疑,学校根据代理协议参与对项目质疑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实施采购项目的质疑由招标中心接受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向学校提出的质疑应在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质疑函,逾期不予受理。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质疑时间的执行如下规定:对采购公告有质疑应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前提出;对采购文件有质疑应在提交投标和响应等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出;对开标过程有质疑应当场提出;对评审结果有质疑应在公示(公告)期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质疑的时间;

(五)质疑函署名:自然人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在开标现场提出质疑外,供应商还应在质疑函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中心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

质疑供应商应根据要求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超过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视为无效质疑。

第三十六条  招标中心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符合质疑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招标中心对收到的质疑做出下列处理: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回复;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理

与招标采购公告或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相关的,进行相应修改并发布后推进采购程序;与招标采购程序或评审结果有关的,对程序进行调整或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采购活动被认定为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进入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完成的学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管理,执行国家及甘肃省的规定。国家或甘肃省的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办公室                        2020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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